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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外合作办学一百年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与要义

        “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基于本世纪初以来,中国内地研究者先后就“广义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进行的描述、概括与解读。①狭义是指1995年1月26日原国家教委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的首次表述:本规定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其后于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只是将以上表述进行了“倒装”,就整体概念而言无任何实质性调整与变更。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前者,即广义宽泛的、在华举办的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外合作办学之行动与作为。

        虽于1995年之前未见有正式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概念的记载,但“中外之间通过各种合作(协作、联合)方式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却是长期并广泛存在的客观现象。就广义并在华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现象而言,于古代、近代(含中共建立后的革命战争年代)以及当代前期(20世纪1949-1995年期间)中外教育交流的历史长河中,均可见有中外合作办学的史实与踪迹,因此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正式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这一词组的作为具有历史性意义。故而,无论是考察和审视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与现状,还是界定和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与定义,或是评估和论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功过与是非,将其神秘化、狭隘化、僵固化的思维定式或伪命题式地片面解读都是难以立足于历史之林的。

        二、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古来有之,至少可溯源至隋唐时期。清末民初以来,各种形式且几无教育主权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在其畸形发展的同时,虽然也给中国的教育变革带来不少进步的影响,但终究难逃丧权辱国的厄运。在“弱国无平等”的历史背景下,尚处“国家主权旁落”的半殖民地旧中国,教育主权残缺不全;所谓中外联合或中外合资兴办教育的活动,多难以实现对等合作,也少有平等协商可言。西方列强使用“退还庚款”在华兴办教育、举办学校的项目更是带有极度耻辱的烙印:或须受制于“有利于英人自身的利益取向”,或应服从于“美国用于培养高级人才、以达到对中国政教领袖的精神影响”,或要屈就于“更好地实现日本在中国功利色彩浓厚的政治利益”。

        唯有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在其领导和管辖范围或地区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方能实现教育主权的掌控,进而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建设夯实根基、笃定乾坤。

        首先是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引导之下,国民党创始人孙中山先生接触到苏俄及共产国际代表并派团前往苏联考察军事、政治和党务;进而于1924年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合作下创办了“陆军军官学校”(黄埔军校),并接受苏联和共产国际派出的鲍罗廷担任首席高等政治顾问,以指导中(国共两党)苏合作筹建黄埔军校。中苏合作举办黄埔军校期间,苏联政府不仅提供了大批作为教学训练用具的枪械等军用物资、主要经费和大量教材,还派遣顾问团担任新式教育的指导教官。来自苏联的外教不仅是马列主义和俄国革命经验的传播者、教学课堂里的授课者、练兵场上的示范者,同时也是军事战斗的指挥者。从军校的教学、训练到实战,都能看到苏联教官的身影。作为中苏合办的新型革命军校,黄埔军校吸取了苏联红军的建军经验,实行军事与政治并重、理论与思想相结合的教学方针;同时引进并施教的政治类教学科目就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苏联研究、世界工人运动等等。

        继而于1921年之后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年代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北伐战争时期以及苏维埃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整体教育事业以及数十个较高等级的教育机构,在教育方针、教育理论、教育模式,以及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方面,均具有以广泛引入“马列主义和苏联教育”等国外教材、境外教程、外国教师为主要特征的“中外合作办学各项要素”。

        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指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如北伐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创办有湖南自修大学、平民女校高等班、上海大学、农民运动讲习所、劳动学院和中法大学。

        其后于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所做报告中提出的苏区文化教育总方针的四项内容,其中首要的一项就是“以(从国外引进的)共产主义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苏区创办有工农红军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苏维埃大学、列宁师范学校、红色医务学校、中央农业学校、高尔基戏剧学校,其中一半以上的校名冠以国外的名称。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个抗日根据地先后开办各类高等学校,其中仅延安地区就扩大或新办了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鲁迅艺术文学院、延安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女子大学、泽东青年干部学校、行政学院、延安自然科学院、中央马列学院、八路军医科大学、军事学院、民族学院、中华联合大学等近20所院校。另外还有接受共产党领导或受其影响的华北联合大学、西南联合大学、西北联合大学。

        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教育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与调整,并于东北、山东解放区以及晋冀鲁豫和苏皖边区新建了东北军政大学、华北大学、人民革命大学等一批院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40年3月在延安兰家坪成立的中央(机关)寄宿制托儿所,经宋庆龄、周恩来、邓颖超等人的共同努力,陆续接受了美国洛杉矶市友好人士和爱国华侨捐赠的物资、食品、药品、教具和经费,因此明显具有“中美合办”的诸多特征,并据此于1942年5月正式更名为“洛杉矶托儿所”;其先后收托、养育的儿童和少年超过百人。

        经由中国共产党创办、领导或影响的上述几十所各类院校,在其办学过程的“中外合作办学”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以(外国的)马列主义为指导,开设马列主义课程,在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等方面尊崇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力促实现马列主义在教育领域的中国化;苏联教育在中国近代民主革命进程中对中国共产党举办的各类教育活动无不具有全方位的具体借鉴、重要指导和深刻影响;仅延安的医科大学就聘有美苏德印朝奥等六国的外籍教师任教授课;作为国家主权的一种特殊体现,教育主权始终掌握在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之下。

        三、新中国成立之后前三十年的中外合作办学

        如前所述,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外合作办学并非“从零起步”,而是在全盘否定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教育体系的基础上,继承、扩大和提升了解放区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规模与等级。随着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之后西方国家“反共、反华、反人民”的遏制政策与胁迫图谋不断地升级和强化,促使中国共产党于夺取全国政权伊始即坚定实施了“一边倒”的重大外交战略,进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对象国完全排斥了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仇视中国共产党的西方国家,旗帜鲜明地选择苏东及周边社会主义阵营的友好国家。

        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中外政府间(在华)合作办学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模式:中苏两国政府层面的“全方位合作办学”(20世纪50-60年代初);中越两国、中老两国政府层面的“战时合作办学”(1951-1976年);中外政府机构间“定向合作办学”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956年至今)。

        (一)中苏两国政府层面的“全方位合作办学”(20世纪50-60年代)

        以中共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参与制定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基本原则,1950年后中苏两国于国家层面设置并由中国政府主导的全方位“中苏合作办学”全面展开;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宽、动员之众、力度之强、程度之深、借鉴之广,堪称中外合作办学的史上之最;虽于20世纪60年代初两国关系破裂后中苏合作办学陷于停顿,但中国教育受到苏联教育的深刻影响极为深远,至今犹存。

        通过“中苏合作办学”,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发生了革命性变革,不仅习得了苏联的教育理论、教学思想,而且习得了苏联教育的实践模式:通过向苏联高等教育学习实施院系调整,习得了苏联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依照苏联大学的教学制度进行教学改革,习得了苏式教学的体制机制;模仿苏联大学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习得了苏联式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借鉴苏联教育对华合作的组织实施,习得了苏联涉外合作办学的实践经验。

        (二)中越两国、中老两国政府层面的“战时合作办学”(1951-1976年)

        二战之后的越南非常不幸地遭受了两次印支战争并波及老挝。战争条件下的越共、老共中央请求中共中央给予援助式教育合作,并选择在中国境内联合办校以培养本国的青少年学生。在近30年的“越南战争”期间里,中越、中老合作并由中共中央出资先后开办了四所著名的“战时合作办学”机构:中越合作(广西)育才学校(1951-1958);中越合作(桂林)中国语文专修学校(1954-1957);中越合作(桂林)“九·二”学校(1966-1975);中老合作(南宁)“六七”学校(1967-1976)。

        (三)中外政府机构间“定向合作办学”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956年至今)

        作为主要招收“烈士子女、外交部子女及外籍人员子女”的外交部职工子弟学校,北京芳草地小学于1956年创办伊始就显示出中外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特征。如柬埔寨亲王的长子于当年即进入该校读书,并于60年代陆续有柬方皇室子女入学就读。随着与我国建交国数量的快速增加并依据国际惯例,该校于1973年增设“外国班(国际部)”,并渐成规模地招收驻华使馆人员子女和外籍及港澳台学生入学。20世纪80年代之后,根据一些国家驻上海、青岛、成都、沈阳、广州领事馆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实际需求,加之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外国人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的需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中外各方相互合作于全国各地相继开办了一批此类“定向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 

        四、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4年期间的“中西合作办学”

        20世纪60年代末之后,中美两国最高领导人相互表达了加强关系的愿望:1969年,美国总统宣布对中国放宽人员来往和贸易交流的限制,并多次向中国领导人传话,希望同中国对话、同中国和好;1970年,毛泽东通过美国记者斯诺表示愿意和美国改善关系。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随即成为第一个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72年,美国总统访华后双方发表了著名的《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宣布关系正常化,标志中美隔绝状态的结束,进而导致当年与我建交国新增18个,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多的一年;根据外交部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1949年10月至2019年9月)》统计,截至1978年与我国建交国家迅速增至117个,其中1970年至1978年8月间增加66个,包括除美国以外的所有西方国家。中美两国虽于1979年1月1日才正式建交,但早在1973年时就已在对方首都互相设立了大使级的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和美国驻中国联络处;作为中美两国最高领导人外交智慧的一个创造,互设联络处主任的级别为当时的最高等级,也因此被毛泽东称之为“比大使馆还大使馆”的联络处。

        随着“中苏合作办学”戛然而止以及“中越、中老合作办学”完美收官,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强力调整,并以新中国成立后第二个建交高峰期为强大背景,已被搁置许久的“中西合作办学”随着中西外交的突破,接踵而来,悄然兴起。以70年代末中德、中日政府间教育合作的相继展开为先导,中国政府机构于1980年开始,又先后与联合国的计划开发署、人口活动基金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签约并实施了多个中外合作办学的培训项目;并分别安排我国内地教学单位,陆续与加澳英美法以及欧共体和香港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或基金组织合作,共同创办了数十个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或机构。截至15年后的1994年底,中西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总数达到71个,其中高教学历项目或机构占28%,高教非学历项目占35%,中职项目占20%,基教项目占17%。

        相比21世纪20年代的今天而言,虽然20世纪后期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相对单一,多以短期的非学历培训或教学为主,且规模较小、影响面有限、作用力不足,但其整体布局和发展较快;继轰轰烈烈并单一国别体制的“中苏合作办学”停顿之后,这种尝试性渐进式调整了近20年的多向合作办学体制丰富了国际教育资源,促进了学科专业发展,探索了中西办学机制,搭建了中西教育桥梁。

        五、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政府当前正式使用的一个新型汉语词组,在经历了“中外联合办学(1986)”“国际合作办学(1993)”“来华合作办学(1993)”等官方表述之后,于1995年被正式启用。本世纪初以来,仍较少有“跨国合作办学(2002)”“跨国联合办学(2003)”“跨境合作办学(2007)”等多种非官方的表述。而公开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这一词组的原国家教委文件,其中并未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完整概念给予任何标准化的定义,仅是政策性地表明对某一类中外合作办学的行为实行“审批制”及“规范化”管理。通过逻辑关系的梳理可见其中至少表明,上述规定之外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2003年2月19日经由国务院68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同样回避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完整定义,只是将“中外(含“港澳台”)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进一步规范。

        自1995年初至2012年底的17年里,经由《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大批规章文件的频繁调整与各种管控,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达到1780个,其中本科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和高校内设二级学院43个(机构),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数达732个,约占项目总数的46%。

        中外合作办学仍然存在“战略布局不精细、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配套不健全、内涵建构不成熟、优质资源不充分、外教师资不稳定、学科设置不合理、办学行为不规范”等一些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形势不相适应的各方面问题。②

        六、中共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中外合作办学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的教育对外开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并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国将扩大教育开放。九年间,教育部不断深化“放管服”的各项改革,撤销多项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证明事项,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治理力度;2014年停办252个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18年终止23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九年中,在教育普及水平实现新提升、各级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在加快构建“优质均衡、平等普惠、服务全民”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前提下,各地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教育机构开展强强合作,实现教育资源供给多样化、均等化,满足学生不出国门接受国际化教育的需求。九年来,截至2020年底经教育部批准及备案的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增长到2332个,其中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近1230个,较十八大之前大幅增长;疫情期间为缓解出国留学受阻的困境,教育部于2020年内安排94个中外合作举办的大学、机构和项目临时招录3031人;根据对2020年下半年各地推送项目进行的评审,教育部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增设51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995年以来经审批、备案以及停办和终止后的整体数据显示:高教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含专科)约占全部办学机构和项目总数的90%;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规模达60余万人,其中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约为55万人;25年间已陆续毕业的学生超过200万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200多个专业;合作办学各方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800多所外方高校,700多所中方高校。

        百年华诞之际,在总结中共十八大以来教育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5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要从三个方面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的力度:一是完善法律制度,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为开放办学、规范办学、高水平办学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创新工作机制,通过“项目备案制”“部省联合审批”等改进审批方式,完善评估和退出机制,同时稳步推进外教制度改革;三是鼓励先行先试,配合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探索适当放宽合作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审批政策限制,给予相应的鼓励引导政策或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中外合作办学任重道远

        回顾百年、展望未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仍须砥砺前行、主动作为:

       (一)要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

        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稳步发展,首先就要全面系统地把握、完整准确地遵循和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解决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实施导航。一是要准确把握教育对外开放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始终加强党的领导、坚定改革创新。二是要以“培养国际化人才群体、构建优质化教学体系、提升本土化创新实力”为突破口,把坚持对外开放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坚定不移地谋划和部署。三是要加快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全国港澳台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

        (二)要坚决抵制西方资本主义腐朽价值观对中方师生的迷惑、侵蚀和渗透

        西方错误思潮披着学术的外衣,隐匿于网络世界和日常生活,呈现出学术化网络化生活化的特征,迷惑和腐蚀部分青年师生的政治信仰,严重干扰党对社会主义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因此抵御西方“普世价值”等思潮的渗透,是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一是要坚持中国特色教育事业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要保证中方师生扎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深刻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三是要构建中国特色的中外合作办学体系,为中华文化传承创新下的教育国际化提供政策资源和实践指导,进而向世界贡献中国的教育理念和方案。

        (三)要深入探索和不断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评估标准和教学评价体系

        十八大之后为了改善教育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10月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陈规旧习。一是要充分认识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评价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要有攻坚克难的勇气,也要有久久为功的韧劲。二是要构建政府、高校、社会多元参与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三是要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的评价手段,积极探索更科学更先进更系统的方式方法。

        (四)要在服务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下不断加大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力度

        中外合作办学肩负着教育强国、能力加持、融通交流的重任,“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下教育国际化的首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为我们指明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标和发展方向。一是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亟须提供能够满足重大战略领域、关键领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二是要推动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亟须强化中外合作办学的协同育才作用,为技术创新提供专业引领和人才支撑;三是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亟须不断提升适应时代要求、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水准的中外合作办学育才能力。

 

        注释:

        ①本文所述的“广义中外合作办学”,是基于针对近代以来中外教育交流史进程的广泛梳理、综合研究与学术构建。以本世纪初以来这一时间节点为例,中国内地研究者先后就“广义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进行了相应的描述、概括与解读。如:雷天恩(2008)指出,广义的中外合作办学意指近代以来中外教育方面的合作;银丽丽(2013)表示,早在我国近代,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就已经萌芽;张亚群和胡天佑(2014)强调,近代教会大学与当今的中外合作办学并无二致、同样具有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两者均是作为一种中外文化交流的媒介和载体存在的;程良龙(2014)认为,我国近代的教会大学是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组织与形式;谭贞与刘海峰(2019)引申,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可上溯到清朝末年,新中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则开始于1949年;郭强(2021)总结,从广义视角出发,可将中外合作办学追溯至19世纪晚期的在华教会大学,依此推算,中外合作办学已有140余年的发展史,可谓历史悠久。

        ②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20年第12期王嘉慧《中外合作办学研究述评——以2009-2019年CNKI数据库为样本》。

 

        参考文献:

        [1]雷天恩.中外合作办学:历史、现状与前景[J].兰州学刊,2008(12):203-205.

        [2]银丽丽.近代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萌芽的历史借鉴[J].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3(15):62-66.

        [3]张亚群,胡天佑.近代教会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性质及其启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70-86.

        [4]程良龙.中外合作办学历史·政策·现状[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5]谭贞,刘海峰.我国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现状与展望[J].中国高等教育,2019(12)12:10-12.

        [6]郭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史及前景[OL].

        http://ex.cssn.cn/jyx/jyx_jydj/202105/t20210507_5331819.shtml,2021-05-07.

 

        (苗丹国,教育部国际司原调研员、 西安思源学院留学生与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姣,西安思源学院留学生与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

        陈伟,国旅集团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研究员;

        姜香明,杭州侨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伟,上海儒贤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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